我國商標法原則上採註冊保護原則,惟針對著名商標其保護範圍更廣,因而設有特別保護規範。有鑒於此,著名商標其認定更為重要,實務上視個案可能有不同認定來源,包括各級法院、智慧財產局、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等。此外,基於資源整合以及便利民眾之目的,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自民國99年起,每年彙整經認定著名商標之案例,做成「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俾利大眾、執行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考利用。[1]
著名商標,係在商標權人耗費時間、金錢、人力成本行銷,使商標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後而得,為避免其他業者無端攀附其商譽形成不公平競爭或致使消費者權益受損,我國逐漸形成了著名商標之法制。一般而言,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強度將大於普通的註冊商標,以我國商標法而言,只要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便能援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拒絕註冊,不以二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構成類似為必要,且該著名商標即使未於我國註冊,仍舊能取得前述條款的保護;除此之外,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的侵權事由,賦予「著名註冊商標」排除他人使用於公司名稱、團體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名稱的權利,更將保障範圍延伸至商標以外之領域。
由前述規定可知,我國著名商標享有高度保護,與此同時,也意謂著第三人誤觸著名商標權利範圍的風險大幅提升,因此,透過著名商標名錄的彙整與公告,能夠有效降低意圖使用或註冊商標者的法律風險。然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在於,著名商標名錄的登載效力如何?未登載於名錄者是否即非著名商標?商標一經認定著名是否即永久著名?就前述問題,後續將區分「未登載於名錄」及「有登載於名錄」兩種情形加以說明。
首先,未被登載於名錄者是否即非著名商標?其實不然,如前所述著名商標名錄係整理自法院判決或智慧局處分等個案認定之結果,若特定商標未涉有相關爭議,自然也不會收錄於名錄當中。因此,欲主張著名商標之保護者,仍應依具體個案事證判斷,不受名錄收錄之商標所限。
其次,被登載於著名商標名錄之效力如何?在實務上,特定商標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固然是個案的重要參酌因素之一,但考量此項因素時,需注意其成功執行權利之時間點,因著名商標之著名性會隨時間經過而有所變動,若距離前次認定著名的處分或判決時點過於久遠,例如已「超過三年」,此時,是否仍屬著名商標,原則上即須參酌其他相關證據再加以判斷。[2]
而針對商標著名程度是否變動的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644號判決的「WOLSEY」一案恰為適例。該案當中的據爭商標,雖曾於民國80年間經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但在83年後商標使用即告中斷,直至87年間據爭商標始再次行銷使用。因此,兩造針對據爭商標中斷使用4年後,於87年間是否仍達至著名一事加以爭執。
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說明,商標著名狀態會隨權利人的使用情形而有所消長,不能謂「一日著名,即終身著名。」但是,著名商標畢竟曾在相關消費者心中留下強烈印象,需要經過相當期間,才會漸漸由相關消費者的印象中消褪。因此,不能僅僅因為商標有一段時期未在國內行銷使用,便可直接論斷商標由著名轉變為非著名。最終,該案法院認為據爭商標雖中斷使用超過三年,但仍屬著名商標。由此可知,商標著名性雖然會隨時間逐漸消退,但仍須參酌相關證據,而非以中斷使用的時間一概而論。
結論
著名商標名錄使相關業者得以迅速查找現有之著名商標,評估自有商標的法律風險,且有助於保障雙方的商業利益,預先減少後續可能的訴訟糾紛。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法並未明文賦予著名商標名錄登載的效力,著名商標仍然以個案認定為原則,即使未被列入名錄者仍有可能為著名商標;而已被列入名錄者,則可能因時間變化導致商標的著名性消退,進而轉變為非著名。因此,商標權人應認識到,若欲使自有商標得到較高度的保護,重點仍在於是否有投注相當之心力宣傳、行銷商標,使該商標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熟知,以免權益受損。
本文章由資深顧問顏嘉利、研究員朱家伶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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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5年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566-201.html(最後瀏覽日:2023.03.16)。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局公告之著名商標案件彙編釋疑(商標法§300111、70)(103/2)>,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5-860162-528a4-201.html(最後瀏覽日:2023.03.16)。
2023年05月16日作者: 顏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