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與簡體中文商標在兩岸間的保護

在兩岸經貿交流的腳步不斷向前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成為我國企業在大陸經商的一個重要議題。雖然隨著ECFA的簽訂,兩岸在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的保護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然而,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就是當國人慣常使用的繁體中文,在對岸做為商標時,是否一定要改採當地官方採用的簡體中文字體?假如申請註冊的是簡體中文商標,但在商品上標示著卻採繁體中文字體,是否亦可受到保護呢?反之,簡體中文商標在台灣的保護範圍,是否亦及於繁體中文商標?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兩岸商標註冊保護制度是並行且不相干預的,如果希望在台灣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就一定要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同樣地,如果希望在中國大陸地區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就一定要向當地主管機關,即中國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為商標。
至於商標是否一定要以繁體中文或簡體中文字體呈現,兩地商標法均未有任何限制,故完全取決於商標申請人。
一、  在我國註冊繁體中文商標,是否可以採用簡體中文呈現?或一旦註冊了一個簡體中文商標,在使用時是否可以改為繁體中文字體?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商標在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且商標廢止事由中包括「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二款命運(商標法第57條)。
因此,當商標申請係採用繁體中文字體時,在實際使用上亦要使用繁體中文字體,以免日後經商標專責機關依《商標法》第57條規定而導致商標遭到廢止的命運。
然而,商標法並不是這麼的嚴格要求商標如何申請就應該要如何使用,而不能依情況而略作變化。依照《商標法》第58條規定,當商標權人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時,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同一性」係指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雖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實質上並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當消費者視及實際使用之商標會產生與原註冊商標相同之印象時,即認為二者是同一個商標,而具同一性,而可認為是有使用註冊商標。由智慧局所頒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第3.2.1點所舉具有同一性之例示,則包括變更商標圖樣文字的書寫排列方式(由橫式書寫變為直式書寫)、僅變更商標圖樣的書寫字體、外文字母大小寫變化、僅變更商標圖樣的附屬(非主要)部分等。而智慧局認定為未使用註冊商標情形之例示,如註冊彩色商標,實際使用上卻僅使用墨色或其他顏色。
但是針對以繁體中文商標獲得註冊,在實際使用上採用簡體中文商標,或商標採用簡體中文獲得註冊時,在使用上採用繁體中文商標(尤其是中國企業)時,究竟是否可視為同一商標,而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並沒有明文的規定,且於上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亦未有說明。但於智慧局網站「商標Q&A」中,則有討論到申請註冊繁體字圖樣,實際使用以簡體字,其使用是否具同一性的問題。
依照智慧局的解釋,由於繁、簡字體差異程度不一,且簡體中文字體亦非像標楷體、新細明體等係屬於延伸性字體,因此是否具同一性,仍應個案考量,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之認知加以判斷。不可否認地繁、簡中文字體有時的確是差異蠻大,而本地消費者亦不見得習慣於簡體書寫之中文。智慧局並進一步地建議商標權人如有同時使用繁、簡字體之情形時可考慮同時申請註冊,以享有較廣的保護,以杜絕他人搶註或仿冒(商標Q&A第14.3.3點)。
二、  在中國大陸註冊繁體中文商標,是否可以採用簡體中文呈現?或註冊一簡體中文商標,在使用時是否可以採用繁體中文商標(讓消費者聯想到產品來自台灣)?
針對此問題,中國商標法及相關實施條例並未有關於「商標同一性」認定之明文規定。而筆者透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詢問,亦僅獲得商標局回覆:依中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爲限。另第44條規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故如商標權人使用的簡體中文商標與正體中文商標有「很大差異」,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據當地商標代理人就其實務經驗來看,商標註冊人若只是針對商標圖樣進行細微調整並使用的話,中國官方很少會主動進行查處或處罰。因此針對繁體中文商標如在獲得註冊後之使用採取簡體中文之情形,因其在讀音、概念上完全相同,僅僅只是字體書寫形式不同,故繁體中文商標於使用時採用簡體中文時,應該可以視為是繁體中文商標的使用。但如果兩者間有「很大差異」時,實有可能導致商標局要求限期改正或撤銷商標之命運。
另外,按照大陸《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如果商標以繁體中文獲得註冊的話,不能於使用簡體中文字體時標明「註冊商標」或加上註冊標記。
綜合兩岸商標主管機關之回應與商標代理人實務經驗,建議商標權人如針對中文簡、繁體字體在台灣及中國地都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話,仍然宜同時申請註冊繁、簡體中文商標,以避免可能產生之爭議 [1]


[1] 部份地區接受「一系列商標」(series mark)之申請,如香港、紐西蘭等地,“ 一系列商標" 包括一個以上的商標,於主要部份彼此相似, 只於不關乎顯著特性而對商標本質又沒有重大影響的方面略有不同,可以以單一項註冊的形式申請商標註冊。但台灣與中國均不接受series mark 的申請,故簡體中文或繁體中文商標的申請必須個案申請,而視為2個商標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