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網路連線遊戲的遊戲點數具備無記名、購買方便、轉移快速、流通普遍等特性,近年常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犯罪手法、洗錢或銷贓管道。屢見受騙民眾被要求購買遊戲點數,再將儲值序號交付給詐諞集團等案例[1]。網路連線遊戲及遊戲點數因此成為主管機關的打詐重點。
為防止遊戲點數詐騙,銀行公會曾於西元(下同)2024年初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案,研擬將單筆新台幣(下同)3000元以上遊戲點數、錢包儲值及電子禮券的刷卡消費延後24小時生效。惟此提案卻引來反彈,被認為還未阻止詐欺前,就為使用遊戲點數的線上遊戲玩家帶來不便[2]。該提案最終雖未被採行,但仍不影響立法者與主管機關將網路連線遊戲及遊戲點數列為打詐重點的政策方向,只是改由其他管制手段替代,包括透過銀行端針對遊戲點數交易特別強化即時風險控管,及銀行與遊戲業者間建立聯防機制。
此前種種針對遊戲點數詐騙的防制措施,均於2024年7月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防詐條例」)予以明文。防詐條例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納入規範,作為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之一環,並由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主管。以下簡介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在防詐條例中所負之義務與責任。
二、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在防詐條例下之義務與責任
(一)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定義[3]
防詐條例所規範之「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係指「營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之業者」及「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專門用以兌換網路連線遊戲服務或商品之發行人」(遊戲點數業者)。國內主要有五大遊戲點數業者,包括:遊戲橘子集團(發行Gash)、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MyCard)、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遊e卡)、萬利線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Razer Gold)及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發行貝殼幣)[4]。
(二)義務規範
- 防詐作為、聯防平台及對涉詐用戶停權
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防詐相關合理措施,以避免其所提供之服務被濫用於犯罪,並得採取向其用戶宣導預防詐騙資訊之措施[5]。
業者為相關防詐措施時,可透過「遊戲點數詐騙聯防平臺[6]」之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以採取相關合理應對措施,以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7]。此時倘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有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目的內或目的外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8]。
倘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數發部通知其服務有疑似涉詐之情,應配合機關程序辦理,並對涉詐用戶帳號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即停權)[9]。
- 保存資料及配合犯罪調查提供資料
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有義務於合理期間保存足以重建使用者及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業者亦有義務在司法機關調查詐欺犯罪時,於收受通知起3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之義務,並須保存6個月以供調查;若後續進行相關之訴訟,則需延長保存至裁判決定後3個月[10]。
就過往有關遊戲點數詐騙之案件觀之,前述資料可能包括會員帳戶之會員註冊及認證資料、IP紀錄、遊戲點數購買交易明細、遊戲點數儲值兌換紀錄、儲值點數轉入轉出流向紀錄等。
(三)避風港條款
依防詐條例規定,業者於執行防詐條例之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程序所為處理時,免除其業務上保密義務。倘執行防詐條例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例如可疑用戶因使用平臺之權利受限衍生其他經濟上損失),業者免其賠償責任[11]。
(四)違反之處罰
倘業者違反前述規定,未對涉詐用戶帳號停權或未依相關機關要求提供資料,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可能遭按次處罰[12]。
三、建議與小結
(一)現有機制的維持與配合
綜觀防詐條例對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所為之規範,大多係將主管機關或法院、檢警調機關已和業者有共識的打詐措施予以明文規定,或者是防詐條例制定前,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檢警及數發部已和業者商討建立的機制及自律措施,包括「遊戲點數詐騙聯防平臺」的建立及「遊戲延遲入點」及「點數防詐鎖卡平臺」等[13]。防詐條例通過後,建議業者仍應繼續維持配合司法及檢警調機關的打詐措施及偵查行動,並持續留意跟進主管機關相關政策動態。
(二)展望
相較於虛擬通貨已被納入洗錢防制體系管理[14],遊戲點數雖現未被納入,然倘現有機制無法防阻遊戲點數被非法濫用之情形,亦可能在將來被洗錢防制體系納管。2024年洗錢防制法進行全文修正時,立法院法制局之草案評估報告[15]即有建議將「線上遊戲點數業者」納入洗錢防制法所謂之「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作為受到洗錢防制法管制的「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16],後雖其建議未被採行,洗錢防制法目前並未將線上遊戲點數業者列入,但其相關政策動態及修法動向仍應密切關注。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許綾殷、資深律師李彥麟及研究員林妏玲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遊戲相關法規之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許綾殷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lhsu@winklerpartners.com。
[1] 參見ETtoday新聞雲(2024年9月),「應網友要求購買3萬元遊戲點數 7旬翁連衝2超商皆受阻…要警別管」(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903/2810163.htm#ixzz8uH3Aaeay);以及匯流新聞網(2022年10月),「網路愛情交友要付費 20歲正妹遭詐55萬元買Gash點數」(https://tw.news.yahoo.com/網路愛情交友要付費-20歲正妹遭詐55萬元買gash點數-081202335.html)。
[2] 參見風傳媒(2024年10月),「遊戲點數刷卡得等24小時?詐騙最愛這3張 『打詐先打到玩家』政策大轉彎」(https://tw.news.yahoo.com/遊戲點數刷卡得等24小時-詐騙最愛連3張-打詐先打到玩家-政策大轉彎-065237153.html)。
[3] 參見防詐條例第2條第8款。
[4] 參見數發部數位產業署新聞稿(2023年4月),「數位部推動遊戲點數業者公私協力阻詐初見成效 點數詐騙驟降近六成」(https://moda.gov.tw/ADI/news/latest-news/4797)。
[5] 參見防詐條例第36條第1項。
[6] 參見唐鳳、彭筱婷(2023年7月),於PDIS所刊登「公私聯防,精準打詐」(https://pdis.nat.gov.tw/zh-TW/blog/公私聯防-精準打詐/)。
[7] 參見防詐條例第36條第2項。
[8] 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以及防詐條例第36條立法理由。
[9] 參見防詐條例第36條第3項。
[10] 參見防詐條例第37條。
[11] 參見防詐條例第38條及該條立法理由。
[12] 參見防詐條例第41條。
[13] 參見數發部數位產業署新聞稿(2023年4月),「數位部產業署提線上遊戲防制詐騙暨洗錢指引草案 邀遊戲點數五大業者發揮產業自律精神共建阻詐措施」(https://moda.gov.tw/ADI/news/latest-news/4133);以及「數位部推動遊戲點數業者公私協力阻詐初見成效 點數詐騙驟降近六成」(https://moda.gov.tw/ADI/news/latest-news/4797)。
[14] 參見洗錢防制法第6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15] 參見立法院法制局(2024年5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評估報告」(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6868&pid=240618)。
[16] 參見立法院法制局彭文暉(2024年5月),「線上遊戲點數之洗錢防制規範研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40644)。
2025年03月07日作者: 許綾殷, 李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