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下載網路遊戲後,遊戲業者能夠單方終止玩家遊玩的權利嗎?

一、數位遊戲軟體無法繼續遊玩可能衍生的問題

以往電腦或電玩遊戲軟體大多是以實體卡匣或光碟等儲存媒介進行販售;玩家將卡匣或光碟中儲存的遊戲軟體安裝至其電腦或電玩主機,或供其主機讀取,便可以重複、離線遊玩。但隨著數位及網路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遊戲是在線上遊戲平台銷售,甚至可能沒有販售實體光碟的版本;且玩家下載並安裝遊戲至其主機之後,還必須上網連線至遊戲平台或遊戲業者營運的伺服器,才可以遊玩。

這種線上銷售、線上遊玩的模式,固然增進了遊戲軟體銷售及維護的便利性,令玩家可以更輕易買到想要的遊戲,並隨時享受更新、除錯(debug)後的遊戲版本。但是,一旦遊戲業者不再繼續維護遊戲,則將會減損玩家的體驗;更甚者,倘若業者關閉伺服器或直接從遊戲平台移除該款遊戲,則將使玩家無法再繼續遊玩,進而影響玩家的權益。例如西元(下同)2023年底遊戲業者美商藝電(EA)即關閉了旗下《戰地風雲1943》(Battlefield 1943)等七款遊戲的伺服器[1];2024年,《星鳴特攻》(Concord)[2]以及開發商Ubisoft的《飆酷車神》(The Crew)[3]亦遭開發商及平台下架並關閉伺服器。於此種情形,玩家可能會因為所購買之遊戲無法再遊玩而與遊戲業者發生消費爭議。

二、美國加州關於數位商品銷售的新法

 
為了避免前述這種可能的爭議,美國加州於2024年9月通過編號「AB 2426」的新法案,在加州的《商業及專門職業法典》(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中增訂了「數位商品」銷售的相關規範。[4]該新法要求:遊戲、數位影音、電子書等純粹以電子或數位方式交付給消費者或供消費者存取的「數位商品」(digital goods),在廣告或銷售時,若使用「購買」(buy/purchase)或其他一般理性的人會認為是取得該數位商品的所有權的詞語,或者若另提供有限期間的租賃(time-limited rental)供消費者選擇,則該數位商品的出賣人,不得讓消費者誤會其是「買斷」數位商品的所有權,並可永久擁有。以遊戲軟體而言,即不得讓玩家誤會其擁有遊戲軟體的所有權並可永久遊玩,且必須讓消費者事前清楚認知到:其付出金錢所換得的是使用遊戲軟體的授權,而這個授權在將來可能會被取消。亦即,藉由充分的資訊揭露,使玩家於購買遊戲前即明瞭其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前述遊戲遭移除或關閉伺服器、玩家無法再遊玩所造成的消費爭議。實際上的做法為,數位商品的出賣人,必須以以下任一方式揭露資訊給消費者:

  1. 出賣人必須在與消費者進行該數位商品的交易時,取得消費者正面同意,同意的內容必須包含:(1)消費者僅是獲得存取使用該數位商品的授權;(2)該授權所有的限制及條件;以及(3)若出賣人對該數位商品不再擁有權利,則出賣人得單方面取消對於該數位商品的存取使用。
  2. 在與消費者進行數位商品交易前,出賣人對消費者提供一個清楚而明顯的聲明,該聲明內容應包括:(1)以淺顯的語言說明消費者「購買」數位商品係指「取得存取使用該數位商品的授權」;以及(2)以超連結、QR code或其他方式提供完整的授權條款及條件給消費者。
三、台灣法律針對遊戲軟體無法繼續遊玩的相關規範?

台灣目前就網路遊戲之銷售及服務終止並未訂定特定法規,惟依照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以及遊戲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5],遊戲業者得單方終止遊戲服務,惟業者對此負有一定之公告或通知義務,且該等義務為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亦即:

  1.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30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2.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依據消保法之規定,前述應記載事項,縱未規範於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與玩家之間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之中,仍構成該等契約之內容,而得拘束網路遊戲業者。倘若網路遊戲業者欲自遊戲平台移除遊戲或關閉伺服器、使玩家無法繼續遊玩,其情形可能被認為屬於「停止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因此,業者必須提前30日以上公告或通知消費者。

惟依照前述應記載事項,網路遊戲業者僅有在未提前30日公告或通知之情形下,才必須退還玩家付費購買但尚未使用的遊戲點數或遊戲費用。然倘若玩家係付費「購買」遊戲後才可下載遊玩,則就玩家之認知而言,其可能會期待其已「買下」並「擁有」這款遊戲,將來可永久遊玩(如同購買傳統實體光碟或卡匣的遊戲一般)。如果業者將來移除遊戲、關閉伺服器或以任何方式使已付費購買遊戲的玩家無法繼續遊玩,則玩家可能會要求業者針對遊戲「商品」退還至少部分的費用,因為該商品不符合玩家的預期(永久遊玩)。

因此,縱使遊戲業者已符合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範之要求,將前揭關於服務終止的公告或通知義務規範於其與玩家之契約中,並履行該等義務,仍可能有玩家依其「買下」並「擁有」遊戲之認知,要求遊戲業者退費,而引發消費爭議。是以,為避免此等爭議,建議遊戲業者在台灣銷售或廣告其遊戲商品時,也能夠讓玩家理解其僅是獲得遊玩該遊戲軟體的授權(而非永久買斷該遊戲軟體),遊戲業者未來可能因營運因素或者其所擁有權利之喪失或其他任何因素,而單方面取消玩家對於該遊戲軟體的存取使用權;同時,遊戲業者並應讓玩家理解並同意授權的詳細條件(包含業者將來可能會取消玩家遊玩的權利,以及是否、如何退費等)。藉由充分的資訊揭露,使玩家於購買遊戲前即明瞭其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將來業者停止提供遊戲服務時可能造成的消費爭議。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許綾殷及資深律師李彥麟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遊戲相關法規之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許綾殷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lhsu@winklerpartners.com

 

[1] 參考Dalton Cooper (Dec. 1, 2023), “7 EA Games Are Getting Shut Down on December”, Game Rant (https://gamerant.com/ea-games-shutting-down-soon-list-servers/)一文。

[2] 參考Zachary Cimaglio (Sept. 10, 2024), “Concord Has Been Removed from PlayStation Accounts”, Game Rant (https://gamerant.com/concord-removed-from-playstation-libraries/)一文。

[3] 參考Dalton Cooper (Dec. 14, 2023), “Ubisoft Game Delisted After 9 Years, Will Soon Become Unplayable”, Game Rant (https://gamerant.com/the-crew-game-delisted-steam-ubisoft/)一文。

[4] 參考“AB-2426 Consumer protection: false advertising: digital goods”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TextClient.xhtml?bill_id=202320240AB2426) 法條相關規定。

[5]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9點之規定。

2025年01月10日
作者: 許綾殷, 李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