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營業秘密的侵害案件在我國不斷躍上新聞媒體,例如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控挖角多名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並利用跳槽工程師攜帶並竊取技術資料發展製程,遭到台中地方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違反營業秘密法而判刑。
營業秘密案件的偵查與審理,有其困難與兩難。困難點在於營業秘密有時只是一個圖像、手段或know-how,該資料存放在被控侵權者公司何處、被控侵權者是否確實使用該營業秘密等,都是待解的問題,因此營業秘密案件難以進行之原因往往在於蒐證不易、技術比對困難及涉及具有高度專業性之技術等,也往往讓權利人、檢調機關及法院感到棘手。
而偵辦營業秘密案件的兩難,則在於如何兼顧「保護雙方營業秘密」及「有效比對被控侵權者是否竊用他人技術」。由於此等案件必須確認被控侵權者是否竊用他人營業秘密,因此勢必在訴訟過程中須將二者之技術與營業秘密進行比對與分析,因此被控侵權者將有「因訴訟過程不可避免地被洩漏自身營業秘密」之疑慮,甚至發生「告訴人意圖透過營業秘密提告,作為知悉對手內部機密資訊之手段」的「反向營業秘密侵害」情況。
司法院為協助地方法院處理營業秘密案件,加強審判功能,並提升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性,特別訂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且為兼顧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保護與他造當事人獲得卷證資訊進行攻防之訴訟權利,配合營業秘密法中之「偵查保密令制度」,亦發布「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針對卷證提出、閱覽及調查方式等,修訂要點,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導致外洩之風險。以下針對「應行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點」之重點予以摘要說明。
一、強化法官審理營業秘密案件專業能力:
依據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承辦營業秘密案件的專股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營業秘密有關研習。此一制度乃著眼於營業秘密案件之特殊性與困難度,因此要求承辦營業秘密之法官進行研習,以提升辦案之專業能力。事實上,司法院已增設營業秘密研習課程,開辦「營業秘密專業研習班」及「營業秘密行政人員專班」等課程,讓承辦案件審理之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員(諸如書記官及掌理閱卷室之人員)均能瞭解營業秘密的重要性及相關規定,以達到有效保護營業秘密之目的。
二、營業秘密證據之秘密性:
由於營業秘密案件中,往往出現大量的圖片、表格、會議紀錄、研究成果等,都可能成為被侵害的營業秘密之一環,為保護營業秘密之證據在訴訟過程的秘密性及審理之方便,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要求承辦之法院在準備程序階段,就應先將不同之營業秘密分別給予代號、稱呼、對應證據之名稱編號,以利後續在法庭審理時檢辯雙方可清楚指引出所欲探究之營業秘密及證據為何,以免開庭時檢辯雙方論述失焦。
三、技術審查官輔助及專家諮詢制度:
營業秘密案件如同專利案件,都涉及專業技術,由於我國法官普遍並不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因此給予法官技術輔助是案件審理重要之一環。我國之技術審查官設置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各地方法院均無技術審查官之配置,因此應行注意事項第6、7點規定如地方法院需專業知識輔助時,可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相關技術審查官協助,亦可諮詢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此一制度可大大提升地方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案件之能力,確保我國司法審判之專業性及準確度。
四、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如上所述,被控侵權者在訴訟上往往會主張「扣押之資料含有自身營業秘密,與告訴人無關,告訴人不得閱覽」,法院若認為應禁止告訴人閱覽扣押之卷宗時,為能使法院為裁定前掌握被控侵權人之上述主張是否正確,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要求法院裁定禁止或限制閱覽營業秘密訴訟資料前,應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以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被控侵權人藉此迴避被扣押資料在法庭上進行侵權比對與分析,規避法律責任。
五、限制閱覽營業秘密卷證之作業方式:
營業秘密案件往往是一個雙面刃,對於告訴人而言,主張權利的同時,亦深怕有更多的營業祕密在審理時被洩漏;對於被控侵權人而言,在提出資料防禦時也深怕告訴人藉此窺探自身營業秘密。因此,強化雙方資料之保護,成為營業秘密案件中重要課題。為達成此目的,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要求法院在審理時,應將營業秘密書狀、證據及附屬文件等卷證資料獨立抽出,另外以獨立的卷宗進行管理,以免因為資料混雜而誤將限制閱覽之機密資料外洩予他人。此外,電子卷證之複製、閱覽、交付及上傳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亦要求就機密部分應先遮隱或去識別化,以確保限制閱覽卷證內容之實效。
六、裁判書遮隱或去識別化:
我國的司法裁判通常都是公開的,但在營業秘密之案件中,為避免判決書將營業秘密一併公開,造成二次傷害,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要求裁判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審慎遮隱或去識別化,且特別要求裁判書公開前須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以確認是否已將其營業秘密適切遮隱。此點應注意的是,判決書內含有之營業秘密未必均屬告訴人所有,往往亦含有被控侵權人之營業秘密(縱使被認定有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亦然),因此法院需遮蔽的部分包含雙方的營業祕密,並非僅有告訴人享有此一保障。
七、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的卷證提出、閱覽及案件調查方式:
若卷證已有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保護,即表示該等證據資料具有高度重要性及機密性。為確保該等資料的機密性,作業要點明訂應採取下列措施:
- 作業要點第3點建議任一方提出含有營業秘密文書及相關證據資料時,宜以雙信封彌封,並於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記載案號、股別等案件明細,單獨提出於法院,使法院清楚明瞭該資料之特殊性,以確保其秘密性。
- 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本案訴訟提出記載營業秘密書狀等卷證,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案件,經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時,為避免與其他卷證混雜,法院應將該聲請卷證單獨抽離後,放入獨立之限制閱覽之卷宗及其證物袋內,並應於卷面、證物袋面及箱面上為特別加以註記,以明確區分可提供閱覽或限制閱覽的卷證資料。
- 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未受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閱覽含有營業秘密之卷證時,書記官應即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偵查保密令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於十四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該聲請,書記官於期間內不得交付卷內文書或提供檢閱卷證。此乃因為該等資料具有高度機密性,雖聲請閱卷之人未受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限制,但為避免係疏漏未對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因此特別規定除非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偵查保密令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同意,否則法院不得交付卷內文書或提供檢閱卷證,避免出現掛一漏萬之問題。
司法院訂立應行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點之目的,不外乎在於強化我國司法審理營業秘密之能力與專業度,同時強化雙方營業秘密之保障,避免營業秘密訴訟中造成二次傷害,厥值得予以肯定,相信上述配套措施能有效的提升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能力。此外,由於營業秘密之案件往往涉及高度專業之法律、技術、程序等問題,若懷疑他人侵害營業秘密或遭指控侵害營業秘密,仍建議應盡早尋求專業之律師提供協助,避免損害之擴大。
若您有營業秘密相關問題,歡迎寫信至本所合夥律師陳絲倩律師,電郵為 cchen@winklerpartners.com 以及王乃中律師,電郵為 bwang@winklerpartners.com。
2021年11月16日作者: 陳絲倩, 王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