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廠商販售晶片等高科技產品給外國公司有限制嗎?

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規範簡介
 一、引言

台灣製造的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以及晶片行銷全球[1],在國際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台灣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基礎之一。根據財政部統計處資料,西元(下同)2024年我國積體電路有一半以上出口至中國大陸及香港[2]。實際上,近十年來,中國大陸及香港一直都是我國積體電路的最大輸出地區。

然而,性能頂尖的高階晶片除了經濟價值外,還具備一定程度的戰略意義。晶片不僅可應用於先進的電子產品,其強大的運算與資訊處理能力,也可能被用於軍事武器開發或關鍵基礎建設控制,這使得晶片的流通成為一個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議題。因此,各國在晶片輸出管制上多有所規範或限制,例如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在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多次發布修正與相關指引[3],以規範高階晶片的輸出。

在臺灣,有關晶片輸出的相關限制或規範,可見於貿易法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簡稱「SHTC」)」的輸出管制,並透過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國貿署」)公布制定的各種子規範,針對輸出貨品本身、交易對象及最終用途等三個面向進行管制

就此輸出管制,一般人可能會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此一名稱所誤導,以為僅有「高科技」產品始受此輸出管制,事實上,相關輸出管制規範的客體遠比積體電路或晶片等大家熟知的科技產品廣,許多不同產業的貨品皆有可能受此輸出規範之限制。本文簡要介紹有關規範,作為企業從事國際貿易時的法律遵循參考。

二、規範架構

根據貿易法規定,貨品原則上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得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保等而限制之[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即是為了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協定的履行,而管制任何符合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定義之貨品、軟體或技術,要求其應申請輸出許可,否則不得輸出[5]

經濟部依據貿易法授權[6],訂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在此規範架構下,輸出任何貨品原則上皆應自行審核是否符合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定義,包括是否被列於交易貨品清單?交易對象是否被列於實體管理名單?及是否存在交易異常情形等。

此外,依現行規定,輸出管制地區有以下六者: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惟對大陸地區之輸出管制,僅限就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認定大陸地區為管制地區,其餘種類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則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範[7]。應注意者為,只要符合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定義,縱輸出至管制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仍需申請輸出許可管制地區與否之規範意義在於違反時罰則的輕重,詳見以下說明。

1. 以交易貨品種類判斷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

1.1「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品清單」[8]

此兩份清單所涵蓋範圍包括:核能物質、設備及設施;特殊材料;材料加工;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感應器及雷射;導航及航空電子;海事;航太與推進系統等共10大類。每一類別又按其性質,可能分有系統、設備、零件、生產設備、技術、軟體等5小類。

1.2 「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位列特定國家貨品清單上之貨品,如欲輸往該特定國家,同樣須申請許可,方得輸出。

2. 非屬管制清單之貨品,但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可能用於武裝擴散等用途,仍需管制

輸出之貨品雖非前述管制清單之貨品,但若符合以下「交易對象」或是「交易異常情形」之條件,可能被認定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可能用於武裝擴散等用途,而仍須申請輸出許可。

2.1交易對象:

倘交易對象位列於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9],或屬於經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個案對象者縱使輸出非屬管制清單之貨品,亦須申請許可。例如我國主管機關於2025年6月公告更新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納管包括華為、中芯國際在內的601個實體[10]。故任何人與該601個實體之一交易而欲輸出非屬管制清單之貨品,仍需申請輸出許可。

2.2交易異常情形:

所涉交易是否有需申請許可的交易異常情形,應參酌經濟部國貿署所提供的「紅色警戒清單檢核表[11],檢視是否存在所列舉的數種交易異常情形(例如產品功能與購買者的主要產業不相符)。就經濟部國貿署認定的交易異常態樣之檢核,如出口人欲取得輸出之許可,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是出口人自行填妥檢核切結書,切結無交易異常情形,並於申請許可時一併檢附該切結書的方式為之[12]

3. 簡易判斷是否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規範管制的流程簡圖

符合以上任一情形者,原則上皆應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亦即,貨品出口時,應依以下流程檢核貨品輸出是否適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輸出管制。只要任一檢核項目的答案為肯定的,即須申請輸出許可。必須全部檢核項目答案均為否定的,始得確認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的範圍。

  • 應先判斷輸出貨品是否為管制貨品;
  • 縱輸出貨品非管制物品,仍須進一步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管制之交易對象;
  • 縱輸出貨品非管制物品,交易對象亦非管制之交易對象,仍須判斷是否為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上的交易。

本文整理判斷是否應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規範管制的流程簡圖如下(圖表為本文自製,僅供參考):

三、罰則

違反規定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將依輸出地是否為管制地區,而異其罰則。

未經許可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至管制地區者,將面臨刑事處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及行政裁罰(停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13]。此外,若上述違規行為係法人代表人、受僱人等於執行業務時所為,則該法人亦將一併負擔相應之罰金責任。實務案件中,有公司即因無法說明對輸出管制貨品的流程、查核及相關法遵計畫,被法院認定對其受僱人違反輸出管制規定,有監督管理之疏失,而遭判罰金50萬元[14]

至於未經許可輸出至管制地區以外之地區,則會受到行政裁罰(警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15]。由相關案件觀察,國貿署於決定裁罰金額時,會就違規行為數及個案違規情節予以考量,包括考量出口報單數量[16]、違規出口貨品數量[17]、交易金額[18]等,個案間裁罰金額落差甚大,值得留意。

目前國貿署主要以發證前稽查、海關通報、出口後稽查及國內外政府通報情資等方式,稽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輸出[19]。實務上亦得見未辦理輸出許可證即逕報運出口,貨品被認定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而遭主管機關裁罰[20],甚或被起訴[21]之案例。

四、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雖近年備受矚目的焦點在於高階晶片的管制,但事實上各類貨物皆可能被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制架構所涵蓋。此規範涉及貨物種類、交易對象到交易條件的各種面向,是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的企業須特別留意的。

企業倘無法確定輸出貨品是否為受管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建議宜先申請國貿署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22]。惟縱貨品經鑑定,亦須同時注意是否有其他可能被管制的情況,例如交易對象與交易條件,以及是否有涉及輸往特定國家敏感貨品清單之情形。實務上即曾有廠商僅查核輸出貨品是否列於前揭貨品清單,漏未查核交易對象,後因交易對象已被列於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內,卻未申請輸出許可而遭裁罰之案例[23]

併予敘明者為,各國就受管制貨品有各自的規範,我國有關規範可能與他國有所落差。舉例而言,我國實體管理名單雖會參考國際情勢檢討更新,然名單之更新時間未必與其他國家即時同步。曾有報導[24]指出已遭美國列入實體管理名單之研究機構,尚未被列入我國實體管理名單,其間之差距可能導致企業跨國法規遵循的風險。是以,企業除應密切注意我國主管機關相關動向及公告,在輸出貨品之前確認是否受到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規定之規範,亦宜同時留意各國名單與規範之更動。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許綾殷、律師陳羿愷及研究員林妏玲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相關法規之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許綾殷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lhsu@winklerpartners.com

2025年11月05日
作者:  許綾殷陳羿愷.

 

[1] 參見維基百科積體電路與晶片之介紹(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9B%86%E6%88%90%E7%94%B5%E8%B7%AF)。

[2] 參見財政部統計處,積體電路進出口概況,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d3.js/demo/trade06/index.html

[3] 參見陳奕夫(2025年7月),於社團法人台灣數位永續協會所刊登「AI晶片出口管制」(https://tda.tw/information/news/34)。

[4] 參見貿易法第11條第1項。

[5] 參見貿易法第13條。

[6] 參見貿易法第13條第3項。

[7] 參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第三點。

[8] 參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篩選工具(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TreeView.action)。

[9]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https://www.trade.gov.tw/App_Ashx/File.ashx?FileID=28BB2566932E8500);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工具(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OListTools.action)。

[10]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新聞稿(2025年6月15日),國際貿易署更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納管601個涉武擴活動實體,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pid=802558

[11]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113.1.30修正版)

https://www.trade.gov.tw/App_Ashx/File.ashx?FileID=781D5ED449CC8157)。

[12]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流程(https://www.trade.gov.tw/ProcessList/ProcessList.aspx?nodeID=4435&pid=6)。

[13] 參見貿易法第27條第27條之一

[14] 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

[15] 參見貿易法第27條之二

[16]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異議案件審定書貿綜字第1130150000號(113年7月)。

[17]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異議案件審定書貿綜字第1130150699號(113年8月)。

[18]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異議案件審定書貿綜字第1130150979號(113年11月)。

[19] 參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管理與稽查業務」專案報告,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發文日期:民國101年4月13日)。

[20]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異議案件審定書貿綜字第1140150177號(民國114年3月)、貿綜字第1130150699號(民國113年8月)。

[21] 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22]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諮詢(https://shtc.org.tw/WebPage/index.aspx)。

[23] 參見經濟部國貿署異議案件審定書貿綜字第1130150000號(民國113年7月)、經濟部訴願決定書經法字第11317306910號(民國114年2月)。

[24] 參見報導者The Reporter(2024年1月24日),《報導者》獨家調查:台灣工具機流入俄羅斯軍工業和核子物理研究所https://www.twreporter.org/a/taiwan-machine-tool-russia-enduser);報導者The Reporter(2024年2月22日),【調查報導幕後】《報導者》如何從海關數據資料,挖出MIT工具機流入俄羅斯軍工業證據?(https://medium.com/twreporter/調查報導幕後-報導者-如何從海關數據資料-挖出mit工具機流入俄羅斯軍工業證據-d43734897d9e)。該報導(2024年1月)所提到的俄羅斯研究機構列別捷夫物理研究所(Lebedev Physical Institute)及巴德克核子物理研究所(Budker Institute of Nuclear Physics of SB RAS),現今(2025年6月)已被列入我國最新實體管理名單中。